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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谢2,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辩护人谢敏,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李海鹏,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2、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邓余平、被告人谢2、吴某某及辩护人谢敏、李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谢2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对外销售肉毒素等各类美容针剂。其中,2018年10月至11月,以1,800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某出售“MEDITOXIN”等肉毒素针剂共8瓶。2018年7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微信以“飞单”形式,向被告人谢2等人购买肉毒素等各类美容针剂后加价对外出售。其中,2018年9月至11月,吴某某从微信名为“雨荷”的人员处,购进“MEDITOXIN”等各类肉毒素针剂共30余瓶并予出售。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向周某某(已另案判刑)出售“MEDITOXIN”等各类肉毒素针剂共138瓶,销售金额共计36,000元左右。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和22日将被告人吴某某、谢2抓获归案,同时从谢2处查获“MEDITOXIN”等各类肉毒素针剂共356瓶。经认定,上述涉案的肉毒素针剂均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2、吴某某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2、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林某某、谢某1的证言,另案处理的周某某、金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吴某某与批发16交易明细》、《吴某某与代理08销售明细》,刑事影印件,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2、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均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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