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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4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暂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暂住本市青浦区。
  被告人俞某,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谢某某、俞某、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谢某某、俞某、仲某某及辩护人岳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尹某在位于本区山阳镇海汇街的麦古KTV厕所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俞某、仲某某进入被害人尹某所在的包厢,与被害人尹某、郑某某、周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尹某、郑某某、周某不同程度受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扇被害人郑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一方投掷一玻璃杯,被告人俞某、仲某某控制被害人一方人员并进行扭打推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构成轻伤;被害人尹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谢某某、俞某、仲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尹某、郑某某、仲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谢某某、俞某、仲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郑某某、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学籍卡复印件,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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