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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冯笑、汪银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冯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多次与境外买家联系并约定向境外买家贩卖阿普唑仑。同月21日及26日,被告人袁某通过QQ(昵称“海阔天空”)先后安排上海乔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共计200克阿普唑仑通过国际快递方式从本市分别寄往境外买家指定的收获地点美国及英国,后其中寄往英国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内有阿普唑仑97.11克。
  同年9月10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XXX号中南国际城C1座2902室内抓获被告人袁某,并在该处及袁的住处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联发九都国际5栋2101室内查获阿普唑仑计1万余克、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乙氨基-1-戊酮4万余克,同时查获涉案手机、计算机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张某某的证言,快递单号及快递状况查询材料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毒品取样记录》,查获及称重毒品视频,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毒品记录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破案经过”,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袁予以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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