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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22号 (2)
  一、被告人袁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毒资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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