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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辩护人方伟,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辩护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齐某先后向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使用,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3万余元,其中兴业银行8.2万余元,光大银行5.1万余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归还光大银5.1万余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齐某退赔了兴业银行8.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顾某某的证言笔录,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报案书、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等,光大银行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说明,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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