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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
  辩护人薛岷,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9日、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及其辩护人薛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租借本市静安区山西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并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两台8位黑色捕鱼机和一台8位彩金转盘机放置于该处,准备开设赌场营利。2018年5月17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查获上述赌博设备和其准备开设赌场使用的充值机、充值卡等犯罪工具。经认定,被查获的捕鱼机和转盘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犯罪工具照片、证人丁某、庄某某证言、赌博机认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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