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91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新疆石河子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陈健民、陶炳立,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为乌鲁木齐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郭华,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周某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健民、陶炳立、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孙星辰(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玺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鉴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孙星辰。
  2014年6月起,孙星辰伙同其丈夫朱杰豪(另案处理)以玺鉴公司为平台,设立“玺鉴金融”网络理财平台,招募销售人员,以放贷为名,通过玺鉴公司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介玺鉴公司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利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艺术品质押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2016年5月升任总裁助理,负责处理孙星辰个人事务、协助公司举办展会、抵押物入库、清点等行政事务,并直接参与对外吸收资金。
  2015年8月,被告人杨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负责组织公司产品推介活动,直接对外吸收资金。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2017年10月,担任玺鉴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负责人,直接对外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吴某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141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812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吸收资金2,946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49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吸收资金1,403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271万余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