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438号 (2)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周某某、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各名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玺鉴科技金融个人艺术品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某、周某某、杨某与孙星辰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吴某、周某某、杨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供称曾通过手机APP购买过理财产品。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违法性认识不足、吸收对象主要是其亲友、犯罪金额中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未兑付金额中有563万余元系由其舅妈黄秋香投资、案发后取得多名集资参与人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供称曾通过手机APP购买过理财产品。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周某某违法性认识不足。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供称曾通过手机APP购买过理财产品。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违法性认识不足。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孙星辰(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玺鉴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号等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孙星辰。
  2014年6月起,孙星辰伙同其丈夫朱杰豪(另案处理)以玺鉴公司为平台,设立“玺鉴金融”网络理财平台,招募销售人员,以放贷为名,通过玺鉴公司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介玺鉴公司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利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艺术品质押借款合同从而吸收资金。
  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2016年5月升任总裁助理,负责处理孙星辰个人事务、协助公司举办展会、抵押物入库清点等事务,并直接参与对外吸收资金。
  2015年8月,被告人杨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负责组织公司产品推介活动,直接对外吸收资金。
  2017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直接对外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吴某吸收资金3,953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812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吸收资金2,946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49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吸收资金1,362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271万余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