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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4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孙星辰(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玺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鉴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302部位368室,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孙星辰。
  2014年6月起,孙星辰伙同其丈夫朱杰豪(另案处理)以玺鉴公司为平台,设立“玺鉴金融”网络理财平台,招募销售人员,以放贷为名,通过玺鉴公司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介玺鉴公司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利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艺术品质押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5月,被告人盛某某入职玺鉴公司任销售人员,2016年5月离职,2017年1月再次入职,期间对外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盛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70万余元,未兑付数额为137万余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违法所得3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工商登记资料、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玺鉴科技金融个人艺术品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盛某某与孙星辰等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盛某某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违法所得30万元情节。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集资参与人白雪是同案犯吴洁的亲属,白雪的的投资金额系吴洁挂单,应从盛某某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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