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437号 (3)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被告人盛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丽娜
审 判 员 竺 越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书 记 员 祁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