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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徐汇区龙吴路上中路路口处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周某的依法盘查,并连续采用挥拳击打和脚踹的方式袭击周某和协助执行公务的辅警席某,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周某因外伤致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席某因外伤致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曹某某被增援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周某、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民警察证、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处罚决定书,监控录像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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