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8刑初776号
(2019)沪0118刑初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辩护人蔡晔,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邵嘉莉,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三部刑诉[2019]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鲁某某犯包庇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蔡晔、邵嘉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某在经营上海致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琪公司”)、上海谷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明公司”)、上海泰鹤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鹤公司)期间,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贝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共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雨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04,367.72元。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补缴了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二、妨害作证、包庇部分
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得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正在调查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后,为逃避罪责,先后指使被告人鲁某某等人至公安机关作伪证;被告人鲁某某等人明知孙某是犯罪的人,仍然受孙某的指使至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包庇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事实;被告人孙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妨害作证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税收完税证明,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人陈某、廖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孙某、鲁某某及证人苏吉朋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虚假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人苏吉朋的证言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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