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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723号

 (2019)沪0118刑初7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苏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胡某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555号海维德酒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徐某某、胡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拳打脚踢,并打伤拉架的酒店保安被害人高某某及陈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又将酒店前台一台价值人民币320元的电脑显示器及一部POS机密码键盘砸坏。经鉴定,被害人何某面部皮肤擦划伤及左手拇指甲床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酒店及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何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何某、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时段酒店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办案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胡某、苏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三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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