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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丁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从微信号为“白衣.(wxid_z856vxihju9a12)”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6179.xlsx”、“百岁家园.xls”、“军本.xls”、“欧普生.xlsx”、“三脉泉生物科技销售部.xlsx”等20个Excel电子文档,并保存在笔记本电脑中。
  同年5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丁某暂住地本市普陀区祁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丁,同时查获其存放数据文件的笔记本电脑1台。
  经去重和筛选,上述20个Excel电子文档能够识别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为36,838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书》,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冷培清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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