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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7月18日生,土家族,户籍地贵州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弄XXX号XXX室,入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内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后逃逸。经人像同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与视听资料中入室的是同一人像。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白丽路派出所民警从浦东看守所带回,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重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案发当日其系因找人走错地方,没有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弄XXX号XXX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内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后逃逸。经人像同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与视听资料中入室的是同一人像。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3月19日11时许,其离开居住地本市普陀区武威路XXX弄XXX号XXX室,至当日19时许回家查看监控时,发现当日15时许有一名男子进入其家中,经清点发现家中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的一块欧米茄手表被盗,案发当日只有这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其家中。
  2、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监控录像被调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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