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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本市闵行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2以给被害人刘某1结清兼职工资为由,将其骗至本市祁连山南路金沙江路路口的上海金沙假日智选酒店南侧角落处,随后伙同范现峰(在逃)及其朋友(身份待查证),将被害人围堵于此处,以殴打被害人及摔坏被害人手机、并威胁继续摔坏笔记本电脑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胁迫被害人刘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3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发现场辨认照片,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转账信息、涉案手机照片,微信记录,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2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2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2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所给钱款是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2以给被害人刘某1结清兼职工资为由,将被害人约至本市祁连山南路金沙江路路口的上海金沙假日智选酒店南侧角落处,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围堵于该处,以殴打被害人及摔坏被害人手机、并威胁继续摔坏笔记本电脑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胁迫被害人刘某1向其转账人民币3100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帮忙刘某2做兼职,2018年7月19日晚,刘某2以跟其结清工资为由约其见面,见面后刘某2将其带至假日酒店旁一处死角,这时又来了一胖一瘦两个男子,三人将其堵在墙角,刘某2向其要钱,其称没有,刘某2就殴打其面部、踢踹其腹部并将其手机摔坏,刘某2还威胁要将其笔记本电脑摔坏,其只能按照要求给刘某2转账人民币3100元,随后三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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