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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陈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0时许,将被害人章某某带至上海市云飞东路XXX号XXX号楼地下室保洁工休息室,欲与章某某发生性关系,遭章某某反抗,后顾某某将章某某强行拖拽进该休息室,对其头部、面部等处进行殴打并实施奸淫。案发后,章某某及时报警。经鉴定,章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鼻部挫伤、鼻出血等,构成轻微伤。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庭审理中,顾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外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资料,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家属帮助下又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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