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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董某某租赁本市漕溪北路XXX号XXX室作为办公室,雇佣祁某某等(已判决),以南京杰文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信用卡套现及信用卡“养卡”业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9张。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祁某某、乔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董某某退赃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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