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多某某,男,1997年2月14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城子镇城子村民委员会巷姐小组;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刘小花,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0月21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城子镇城子村民委员会老街子;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吕福广,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
  辩护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2,男,1984年7月5日生,傣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城子镇城子四片区135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王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97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珙泉镇洛旺村3组2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冯某2、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小花、被告人李某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吕福广、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传彦、被告人冯某2及其辩护人王沁、被告人何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曹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多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芳汇广场5楼KTV过道内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韦某。后被告人多某某回包房叫被告人冯某2帮忙。被告人多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冯某2、何某对被害人王某某、韦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冯某2、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多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冯某2、何某带所处理。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韦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多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冯某2、何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韦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刘某1、冯某1、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谅解书,收条,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