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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7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8月,李献民、鲍赣峰、吴璀森(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B8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作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赌场的日常采购工作,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交接等,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2017年8月3日至24日,该赌场的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17年8月25日,民警查获了该百家乐赌场,扣押了涉案的pos机、筹码等赌具。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丹巴路XXX弄XXX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梅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同案犯李献民、鲍赣峰、周国明、吴璀森、俞庆跃、丁德田、张志超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收集和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进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赌场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同案犯丁德田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截图及赌场账目明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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