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5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郭迎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陈炳荣(另案处理)于2017年1月中旬租住本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后二人购买电脑并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的赌博账号,提供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投注,再从赌博网站获取利润分成,以此非法牟利。同时二人雇佣陈某(另案处理)参与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操盘配码供他人赌博。
  经查明,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21日案发,该“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41,510元,洗码量3,683,002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不诚。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指控的开设赌场的场地虽是通过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租借,但实际租金均由陈炳荣支付,其并未参与开设赌场,也没有参与利润分成,且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其并不在上海。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租赁开设赌场场地及参与利润分成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陈炳荣(已判决)于2017年1月中旬租住本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后二人购买电脑并从他人处获取网络“百家乐”的赌博账号,提供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投注,再从赌博网站获取利润分成,以此非法牟利。同时二人雇佣陈某(已判决)参与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操盘配码供他人赌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