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575号 (2)
经查明,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21日案发,该“百家乐”赌博账号投注金额3,741,510元,洗码量3,683,002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盛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均证实位于本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系被告人王某某和陈炳荣共同开设,2017年6月21日三人在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陈炳荣一同于2017年1月中旬租借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事实。
3、证人卢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陈炳荣曾共同居住于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事实。
4、证人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经其签字确认的赌博记录截图、赌博码量截图、赌博主页截图、百家乐页面截图等,证实涉案场所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是王某某和陈炳荣一起开设的,二人让其帮忙为赌客操盘下注以及被查获时该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情况。
5、证人陈炳荣和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账簿,证实其和被告人王某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虽辩解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但承认网络“百家乐”账号系经其介绍提供给陈炳荣;另同案犯陈某也是其介绍给陈炳荣进行操盘下注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场所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配钞用的赌资、作案用的电脑以及记账的簿册等并予以依法扣押。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支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9、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
10、全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劣迹以及同案犯陈炳荣、陈某已因本案被依法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经查,本案不仅有同案人员陈炳荣及陈某的指认,且参赌人员也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该百家乐赌场的老板,陈炳荣的供述也对利润的去向作出了说明,王某某本人认可赌场账号由其介绍提供,陈某也系其介绍,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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