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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花某,男,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9)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花某驾驶牌号为沪A0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钦州南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桂林路西约200米处的人行横道时,车头左前侧与由北向南急走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郝倒地受伤。被告人花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事发地等候处理。郝某某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07分许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郝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花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花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花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花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花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花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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