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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利用事先知晓的门锁密码,进入本市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在二层窃得租客、被害人李某某的大疆牌phantom3型无人机一台及大疆牌phantom3飞行智能电池两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653元)。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海南省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又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发票、交易订单、安检机照片等书证、物证,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羁押证明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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