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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7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海恩斯莫里斯(H&M)”服装专卖店内,使用卸钉器拆除防盗扣的方式,窃得西装、短裤、针织衫各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087元),离店后被目睹其行窃的公安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所窃衣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3个月至4个月之间量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闵 灏
书 记 员 朱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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