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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1,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1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1及辩护人何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住本市南昌路XXX弄XXX号的业主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欲出租该房相关信息。嗣后,张某某陆续接到多家房产中介公司要看房的信息,张即通知各房产中介公司于次日中午11时30分许到上述地点集中看房。2015年8月9日上午,上海置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怡房产”)刘某1、常某2(均已判决)、上海柳氏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柳氏房产”)刘某2、邓某、熊某某赴本市南昌路XXX弄XXX号看房。两家中介均表示愿意与业主张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张某某认为“柳氏房产”提出的条件好,明确表示愿意和其商谈租房事宜。刘某1、常某2不罢休继续纠缠,欲强与张商谈代理租房业务,刘某2、邓某、熊某某见状遂与刘某1、常某2发生争执。常某2见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常某1,再由常某1通知常某3、陈2(均已判决)一同前往南昌路100弄附近。刘某2、邓某打电话给本公司纠集员工洪某某、李某某、刘某3等人。同日12时40分许,双方人员赶至南昌路科学会堂附近发生斗殴,造成邓某倒地不起,在将邓某打倒在地以后,被告人常某1用脚踩踏邓某头部和腹部,见邓某被打不省人事后,被告人常某1等人逃离现场。期间,一度造成南昌路交通堵塞。
  经鉴定:邓某头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常某1在江苏省沛县胡寨长安街医院门口被巡逻民警抓获,同年3月11日被押解回沪并执行刑事拘留,常某1到案后对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1伙同他人共同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常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同案犯刘某1、常某2、陈3、常某3、陈2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吴某、陈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邓某的证言,现场视频截图数张,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工作情况,有关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常某1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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