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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某某,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阎某某在本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内,在明知位于本区泗泾镇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房产证将上述房屋挂牌出售,骗取被害人漆某某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阎某某在本区广富林路XXX号上岛咖啡店内,利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伪证没收凭证、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证人吴某某、高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收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上海市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回复,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阎某某向被害人漆某某、李某某各退赔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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