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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上海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记盛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七相阁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利用其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加盟商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等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挪归己用。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其又利用代公司缴纳电费、税金等款项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电费、税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挪归己用。
  至2017年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李某挪用上述钱款已超三个月未归还。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证人王某、金某某、罗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包旺锅贴全国连锁商业特许合同、委托采购配送协议、货款明细、调拨出库单、产品销售收入、查询汇款明细、转账到银行卡记录、支付宝账号截图及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电费缴纳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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