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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顾某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
辩护人金跃辉、张学敏,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019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两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至本区广轩路金鹿工地欲为他人看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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