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自报),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起,被告人罗某与王干云、郭军(均已判刑)共同出资经营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号二楼的新源浴室,并雇佣王玉虎(已判刑)在浴室内工作。2018年11月底,上述人员为非法牟利,由王玉虎通过微信招揽卖淫女,容留卖淫女在浴室内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
  2018年12月13日,嫖客宋某某、许某1(均另处)至上址浴室包房内,与卖淫女靖某某、周某某(均另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日23时30分许,民警至上址浴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靖某某、周某某及另一卖淫女许某2,并抓获王干云、郭军、王玉虎。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罗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王干云、郭军、王玉虎的供述,证人靖某某、周某某、宋某某、许某1、许某2、顾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截图照片,有关刑事判决书,罗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人关于罗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其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罗某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