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4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王佳婷,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王佳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3日,本区马陆镇云谷路XXX号中信泰富万达广场宝贝王早教中心开业,当日22时许,员工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盛某某、徐某、梁某某、瞿某某等人在营业结束后至万达广场5楼丰收日酒店消费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已过万达广场营业时间),万达广场管理人员黄某某、方某巡视至该饭店并催促宋某某等人尽早离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韩某某、盛某某、徐某、梁某某、瞿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对被害人方某围殴,致方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后上述人员逃离现场,黄某某遂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戴某某带领联勤队员立即至现场处警,宋某某等人逃离至马陆镇云谷路、双单路路口(万达广场门口)处,与民警、联勤队员发生冲突,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联勤队员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周某、任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均未构成伤势)。
  被告人宋某某等人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并称因醉酒无法回忆妨害公务的具体过程但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现宋某某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联勤队员张某某、周某、任某某也均对宋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