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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42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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