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4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张玉发,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6日、27日、28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至本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环贸广场,佯装选购,趁店员不备窃取物品,具体如下:1.2018年12月26日17时22分许,李某某在EVISU柜台窃走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99元的EVISU牌卫衣一件。2.2018年12月27日20时40分许,李某某在MONCLER柜台窃走价值5,350元的MONCLER(盟可睐)牌裤子一条。3.2018年12月28日14时17分许,李某某在GIVENCHY柜台窃走价值9,900元的GIVENCHY(纪梵希)牌套头衫一件。4.2018年12月28日14时24分许,李某某在STELLAMCCARTNEY柜台窃走价值7,250元的STELLAMCCARTNEY(丝黛拉麦卡尼)牌长裤一条。2018年12月29日,李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并被起获上述赃物。李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有双向情感障碍,不能自我控制而拿走涉案物品,并无盗窃故意,且其中拿走纪梵希牌衣物系与店员开玩笑。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经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系初犯,赃物已被追缴,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施某、钱某、陆某1、陆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赃证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李某某系初犯,被窃赃物已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