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488号 (2)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
人民陪审员 范安平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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