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4刑初1859号 (2)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18时许,其和朋友在嘉怡路象山海鲜排档吃饭,李某某和另一个朋友因琐事吵了起来,其将李某某劝了下来。后又至临夏路亚鑫烤吧吃夜宵,李某某为此前的事情与其发生争吵,李某某拿出匕首刺了其四刀,又咬了其右前臂。经王某某辨认,确认李某某是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的人。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18时许,其和李某某、王某某等在嘉怡路象山海鲜吃晚饭。期间,其和李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在旁劝阻。至21时许,几个人又至临夏路的亚鑫烤吧吃饭,李某某与王某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发生争吵。后其看到王某某身上都是血,捂着胸口往外跑,李某某拿着刀往外追。经蒋某某辨认,确认李某某是故意伤害王某某的人。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21时许,其和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临夏路亚鑫烤吧吃饭,王某某和李某某都喝了酒,后二人发生争吵,其看到李某某拿着刀,王某某捂着胸口往外跑。经郭某某辨认,确认李某某是对王某某故意伤害的人。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18时许,其和李某某、王某某在嘉怡路象山海鲜吃晚饭,后又至临夏路亚鑫烤吧吃饭,其看到王某某捂着胸口在跑,李某某将王某某扑倒在地。经吴某某辨认,确认李某某是对王某某故意伤害的人。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其工作的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XXX号亚鑫烤吧内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提供了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资料。
6、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等。
7、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因伤致膈肌破裂、大网膜损伤等,构成重伤二级。
8、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收费票据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为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2万余元。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29日17时许,其和王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嘉怡路象山海鲜排档吃饭,对方一直叫其喝酒,就闹得不开心了,王某某还一直骂其。后来,又到了江桥镇临夏路800弄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王某某又骂其,其被骂得急了,拿出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小刀乱挥,伤到了王某某。经李某某辨认,确认被其故意伤害的人是王某某,故意伤害的地点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临夏路XXX号亚鑫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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