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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LXX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茸江路、三浜路路口处,因避让一大货车而摔倒,后被告人杜某跟随货车至一物流园区,并与货车司机发生争执并报警,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杜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1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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