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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2(绰号“蓝迪”),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秦某某(绰号“肖山”),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辩护人胡晶晶,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顾某2(绰号“小陈”),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区新浜镇赵王村大方122号,住本区新浜镇方家哈新苑XXX号XXX室。
  辩护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沈某某(绰号“小胖”),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辩护人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袁某某(绰号“大双”、“阿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邹某某(绰号“阿开”或“阿K”),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辩护人金跃辉、张学敏,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刘2及其辩护人邵春杏,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晶晶,被告人顾某2及其辩护人顾超,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钟祥,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国强,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金跃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明知他人组织李某某、薛某某、刘某1、黎某某、任国华在本区中山街道茸梅路XXX号豪斯菲尔公寓二楼进行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中,被告人刘2负责招揽嫖客、给客服发工资、偶尔接嫖客到店。被告人秦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带嫖客选卖淫女、给卖淫女发提成。被告人顾某2负责收银记账。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接嫖客到店、偶尔发招嫖广告。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接嫖客到店。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招揽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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