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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36号 (2)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顾某1、李某某、刘某1、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截图材料,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2、秦某某、顾某2、沈某某、袁某某、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刘2在亲友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顾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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