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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6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5,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6,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汤毅,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7,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杨永,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8,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陈伟峰,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9,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张沁芳,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10,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5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6、杨某7、杨8、杨某9、杨10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5及其辩护人冯剑豪、被告人杨某6及其辩护人汤毅、被告人杨某7及其辩护人杨永、被告人杨8及其辩护人陈伟峰、被告人杨某9及其辩护人张沁芳、被告人杨10及其辩护人严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5、杨某6、杨某7、杨8、杨某9、杨10在本区九亭镇蒲汇路“U天地”二楼“皖美家宴”聚餐结束后,至“U天地”门口准备离开,杨某5因叫车等问题与被害人蒋某1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某5脚踹蒋某1牌号为沪C1XXXX的奇瑞牌汽车并持扫帚样物品扔向车辆,致车辆损坏。经价格认定,上述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140元。
  蒋某1驾车离开随即报警并致电其哥哥蒋某2告知情况,联防队员陆某某等人接指令先至报警现场处警,与蒋某1、蒋某2共同至本区九亭镇蒲汇路“U天地”附近寻找杨某5等人,杨某5伙同杨某6、杨某7、杨8、杨某9、杨10在上址殴打蒋某1、蒋某2,期间,杨某5将联防队员陆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2右桡骨小头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胸背部及右前臂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蒋某1面部皮肤擦挫伤及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陆某某左眼下睑皮肤裂创及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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