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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643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6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7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四、被告人杨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五、被告人杨某9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杨10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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