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4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2(自报),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
辩护人王飞鸿,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2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萍、被告人郭2及辩护人王飞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郭2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并通过黄丹(另案处理)等人将卖淫人员介绍给嫖娼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8月31日16时许,郭2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招揽嫖客郑某后,经黄丹联系,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郑某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路一民宅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郭2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52元。同年11月14日20时许,他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招揽嫖客郭1后,经郭2联系,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郭1在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号全季酒店215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郭2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88元。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郭2有介绍卖淫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11月26日将其抓获。到案后,郭2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证人郑某、王某某、郭1、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黄丹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2为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郭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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