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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刘飞曜,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刘飞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上海秦汉堂拍卖有限公司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后在本市杨浦区政益路XXX号XXX楼租房办公,招募业务员,通过虚高收藏品价格,签订相关艺术品委托展览合同及委托销售合同等方式,骗取客户服务费。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高某在该公司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等7名客户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刘飞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证人雷某某、杨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拍卖业委托展览合同,收据,银行流水,档案机读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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