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544号 (2)
一、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雯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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