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395号 (2)
  2019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2、薛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红宝石蛋糕店内,王某2窃得被害人程某某手机1部,薛某某见程某某发觉手机被窃,即上前与程攀谈等,引开程的注意力,王某2遂逃离现场。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2、薛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月29日16时许,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红宝石蛋糕店内被王某2撞了一下,后程某某感觉到外衣左口袋内的很重的金色iPhone8手机1部被窃,程转身准备抓人时,薛某某突然拉住程某某和程说话,程再要去追时,薛又拦住程,让程用薛的电话拨打自己的号码,后程某某出店门发现已经找不到王某2了。程某某感觉薛某某和王某2是一起的,因为薛说话时很紧张,语无伦次,还一直拉着程拖延时间。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19日13时50分许,周某某与朋友戚某某从本市杨浦区淞沪路百联又一城边门进入商场时,王某2撞了周某某后背,周发现王某2、薛某某跟在身后,感觉十分奇怪,后王某2转身离开,薛某某继续跟着周某某等人进入商场,走了一段路后周某某发现外套右侧口袋内苹果牌iPhone6s64G手机1部被窃。
  3、证人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19日14时许,戚某某与朋友周某某从本市杨浦区淞沪路百联又一城边门进入商场时,周某某忽然被王某2用力撞一下,周回头,并对戚某某说“这二个人好奇怪,怎么撞我一下还撞的那么重”,后王某2立刻离开,薛某某继续跟着戚某某等人进入商场,走了大约100米左右,周某某发现手机被窃。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红宝石食品有限公司控江店店内加工入库单,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红宝石蛋糕店控江店只有一种豆沙面包,品名就叫豆沙面包,2019年1月29日,店内的豆沙面包没有卖完。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18年12月19日13时50分许,王某2、薛某某尾随周某某、戚某某至本市杨浦区百联又一城淞沪路边门处,在进门时王某2、薛某某快速贴近周某某,后王某2立即转身离开至公交站台,薛某某继续尾随周某某进入商场走了一段路转身离开,王某2、薛某某上了同一辆公交车。2019年1月29日16时13分许,王某2、薛某某在本区控江路XXX号红宝石蛋糕店内,王某2撞到程某某后,程立即发现不对,转身准备抓人时,薛某某拉住程讲话,王某2在一旁观察,并跟随程某某走出店门,薛某某将程某某等人引至店门口佯装帮忙并阻挡程某某等人的视线,王某2快速从一侧走开。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