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雪,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4月11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张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与其妻子胡某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门口,因家庭琐事与舅舅杭1一家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柳某用拳击打杭1女婿被害人周某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因外力致左眼眶内壁及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柳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预交赔偿款,提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柳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与妻子胡某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门口,因家庭琐事与胡的舅妈吴某、表妹杭某2、表妹夫周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柳某拳击被害人周某面部,致周眼部受伤。其间,胡某舅舅杭1闻声而出,见状上前推拉柳某等。经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周某因外力致左眼眶内壁及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柳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预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及其妻子胡某至大连西路XXX弄XXX号门口,与杭1、周某、吴某、杭某2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柳某拳击周某左眼一拳,左肩部二三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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