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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256号 (2)
  2、证人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9日22时15分许,顾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附近,见杭1的妻子吴某、女儿杭某2、女婿周某与柳某等人因家庭琐事吵架,双方推来推去,后柳某等人殴打吴某,吴被推倒在地,周某上前指责柳某,柳某拳击周头面部、左眼部等,将周某打倒在地,周某蹲在地上用手捂住自己的左眼说看不见东西了,杭1过来见状又和柳某扭打起来,被邻居拉开。
  3、证人杭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21时许,杭1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听到女儿杭某2的声音就从家里出来,见杭某2、吴某倒在花坛中,柳某用胸口顶住周某胸口,杭1上前劝阻,并拍了柳某后背二下,后柳某殴打周某,将周摔倒在地上,拳击周某左眼部,周某眼镜被打飞,并用手捂住左眼蹲在地上。
  4、证人杭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22时许,杭某2与丈夫周某、母亲吴某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家门口,表姐胡某与杭某2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胡推、踢周某,殴打吴某,周某上前劝阻,被胡的丈夫柳某殴打,柳某将周某按倒在地,拳击周脸部,周眼部当场出血,后杭1从家中出来,上前抓住柳某,拳击柳头颈几拳。
  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9日晚,吴某与女儿杭某2、女婿周某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家门口,杭1外甥女胡某与杭某2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的丈夫柳某用手推周某,并脚踢周某,吴某上前劝阻,被胡某推倒,柳某将周某推倒在地,并拳击周脸部,将周某眼镜打飞,后杭1从家里出来,见状上去抱住柳某,从背后打了柳某几下,被邻居劝开。
  6、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因外力致左眼眶内壁及底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柳某到案的经过。
  8、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谈话笔录证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愿意对被害人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预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至本院。
  9、被告人柳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柳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柳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付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及案件的起因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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