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辩护人卞晶晶,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卞晶晶、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事先提供用于收取诈骗款的微信二维码,伙同他人在网络平台上以收购游戏账号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600.1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监督被告人李某某提现,并收取、转移钱款。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截图,支付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公安部反诈平台信息及数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车陂支行ATM机取款记录、ATM机取款照片、ATM机监控视频、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