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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807号
(2019)沪0118刑初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的女友陈某某(另案处理)提出驾驶被告人停放于上海市青浦区保安新村20号楼下的浙某某小型轿车,被告人在明知陈某某系醉酒状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mL)及无机动车证驾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并坐于该轿车的副驾驶位置,通过教授如何倒档等方式由陈某某醉酒驾驶该轿车,后导致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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