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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806号

(2019)沪0118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为牟利,驾驶一辆号牌为鲁某某核载6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松江区的一劳务中介公司接19位劳务临时工人至青浦一公司打工,开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公园东路北约5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当时乘坐该车的人员进行核查,牌照鲁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19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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