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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暂住浙江省嘉兴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平台先后向熊某某、黄某某、邹某某、陆某某等人发送视频文件。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有41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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